吉州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
郭勇军的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附:郭勇军免职理由。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郭勇军免职理由
郭勇军,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吉安市吉水县人,1994年9月参加工作,200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文化,现任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因2019年8月2日调往吉安市纪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提请免去郭勇军的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