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在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该如何作为?
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就针对这样一起案件依法提出抗诉,获得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加重了被告人刑罚。
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采取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红包奖励、承诺利息等方式,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80.735万元,归还73.5万元,仍有本金共计人民币368.435万元至今未归还。
2020年8月,该案移送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查明全面犯罪事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0年12月11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收到一审判决后,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量刑减让的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以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吉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该案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在获得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处理后,违背具结承诺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未真诚认罪认罚,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
今年3月2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金某某、李某某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在原审刑期基础上分别增加一个月和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确保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有效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