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肖伍生 尹向鹏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环节,由侦查重心到审判中心,给检察机关前接侦查、后启审判的公诉部门带来理念、制度和能力等全方位的冲击与挑战。如何因应时变,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挑战,目前的工作模式需要转变,严把证据关、充分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出庭公诉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关键词】审判 核心 庭审 风险与挑战 工作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目前,对于何为“以审判为中心”,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笔者在此略谈一己之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系列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是遵循司法规律、全面贯彻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既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确保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理论界早已有此提法,又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案卷移送为主要特征的侦查中心主义而提出来的。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各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理解众说纷纭:有人说刑事诉讼主要看法院、法官了,公安、检察、律师辩护服从于法院;有人说以审判为中心是法院的胜利,检察院、公安的失败;更有人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将退出历史舞台。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鉴于此,如何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进行正确的解读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强调审判是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等诉讼核心问题、决定诉讼结局的关键环节,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要接受审判的评判,“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权利、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仍然必须坚持公检法司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宪法原则和中国特色的基本诉讼制度,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理解为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更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审判中心主义”理论来随意解读和改造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因此,侦查、起诉等阶段,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脱离了侦查、起诉等环节,审判就成了无源之水阁。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为公正审判打下坚实的基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中间环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屏障。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环节,根据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公诉部门风险与挑战并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各环节办案人员都要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的理念,侦查、批捕、公诉都必须以法庭审判的事实证据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下一程序,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
由侦查重心到审判中心,给检察机关前接侦查、后启审判的公诉部门带来理念、制度和能力等全方位的冲击与挑战。
挑战一:“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提高公诉质量。《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挑战二:无罪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以前罪疑从轻现在被疑罪从无所取代;有罪免刑等下台阶的判决会越来越少;诉审的沟通协调将被“依法办理”所取代。法官“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意见将时常传递给公诉人。
挑战三:庭上变数增大,直接影响法庭认定。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苦心经营的证据体系法官不予认可;被告人庭审翻供给公诉人的应变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庭前预测的问题越来越不准。被告人“审”侦查人员、“审”证人、鉴定人,甚至“审”公诉人现象将成常态。以前公诉人居高临下的心理没了,如履薄冰的担心时刻存在。
挑战四:辩护律师会更加集中力量于法庭。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影响法官、法庭,争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成为其首选。同时,对控诉方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导致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增大,律师的言行一定程度上鼓励被告人改变庭前供述、对抗庭审的可能性也在增加。这也是现在“死磕”律师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公诉部门工作模式的转变
公诉如何因应时变,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挑战,笔者认为目前的工作模式需要转变,具体如下:
(一)严把证据关
1、积极转变证据审查模式。证据审查范围从“在卷证据”扩展到“在案证据”,从单纯审查案卷书面材料,转向多渠道、多层次收集案件信息、核实证据。根据庭审直接言词证据要求,言词证据审查模式要从“书面审查”向“亲历性审查”转变,通过当面讯问、询问核实是否存在逼供、诱供、诱证、记录不全面、不客观等问题,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积极构建以口供之外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据体系。
公诉审查证据的核心点有两个:
一是证据资格。这是证据材料能不能作为证据并进入诉讼证明体系的关键,一个材料如果它连作为证据的资格都没有,即使其证明力再强也不能用。非法证据就是没有证据资格的材料。现在辩护人死磕的重点之一就是非法证据,有人说在新的诉讼环境下,非法证据是辩护人的“掌中宝”,公诉人的“罗生门”[1]。
二是证据证明力。一个证据能证明什么、证明到什么程度,公诉人的判断既不能高也不能低。但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过高认定某一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而又过低认定某辩护证据否定犯罪的证明能力,这极易导致冤假错案。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致错的原因之一是女尸不是佘祥林之妻。侦查认定,女尸经家属辨认是佘妻。但该尸体是否为佘妻之尸体?检察机关过高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低估辩方证据——在发现女尸后,还有人看到过佘妻。
2、重视关键证据复核。对于关键证据的复一是为了遵循诉讼亲历性原则,二是防止笔录在由口头表达到文字记载中的走样甚至扭曲。主要依靠少量被害人、证人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时,要重新讯问、询问,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证人翻证情况认真审查原因,积极查证相关线索。对于案卷中显示可能存在但没有随案移送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书证等,积极向公安机关及鉴定机构进行核实,全面履行好证据审查职责。对易反复的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言词证据应当当面复核,必要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
3、依法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认真开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简单认定不存在非法取证。对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证据依法排除。基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需要,还应强化侦查监督,建立合理的侦诉关系模式,既能够迅速及时查明犯罪,又能够有效衔接公诉,保证公诉质量和效果,还能够有效规范侦查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监督非法取证的方式,除常见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外,还可以针对常见、普遍的问题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司法实践当中,还有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即要明确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复核工作以及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程序后果。
(二)认真听取意见
1、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辩护人意见。高度重视辩护人意见,对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认真审查分析,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辩护人当面提出意见的,应当认真听取,并制作笔录附卷。主动向辩护人了解新证据情况,避免庭审证据突袭导致被动。
2、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不仅仅询问案件相关事实,证据完善、处理意见也应纳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范围,为案件审查起诉以及庭审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高度重视出庭公诉
1、提升出庭工作规范化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确保出庭公诉质量。
2、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案件管辖、回避、庭审方案和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非法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注重了解辩护人收集证据的情况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明确诉辩焦点。庭前会议后根据新情况进一步做好证据补强、程序事项和庭审预案的调整完善等工作。
3、积极推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推进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前充分沟通、心理疏导确保出庭作证顺利和良好庭审效果。如近期笔者出庭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对伤情鉴定有异议并申请北京的权威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同时也申请鉴定人出庭,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专家、鉴定人的询问,进一步清晰、全面核实伤情鉴定,取得了一点成效。
4、加强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对于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当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事实不一致或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等突发情况,应当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尤其是可能存在串供、虚假陈述、妨害作证情况的,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