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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背景下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
时间:2020-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尹向鹏*

【内容摘要】做优刑事检察,在刑事检察中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优化职能配置的必然选择。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有利于强化侦查监督、提高质效、优化侦诉关系、防止冤假错案,对于优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资源配置,提升法律监督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具有重大意义。针对捕诉一体的异议理应理性评判,检察机关应改变司法理念,加强捕诉衔接,转变办案方式,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 捕诉一体  重要性  异议评判  发展路径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叠加推进,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正是为顺应改革大势,进一步调整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与组织架构,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而进行的重要举措。笔者试就捕诉一体背景下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略谈一己之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概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机关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其中,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在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的新形势下,为更加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实现检察权的有效整合,对内部职权分工所作的重新配置。作为检察改革举措的捕诉一体,是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诉、侦查活动监督及审判活动监督等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机衔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于优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资源配置,提升法律监督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自1978年恢复重建后,一直实行捕诉一体,由刑事检察部门统一行使批捕和起诉职能。1995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之后全国陆续推开。反贪污贿赂局成立后,对于遏制腐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引起质疑。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均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检察机关同时还履行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职责,“谁来监督检察机关”一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鉴于此,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为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将批捕和起诉分别由两个独立的业务部门办理,以达到内部制约的目的。捕诉分离后,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及侦查监督方面等专业领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一度成为检察工作的亮点。但是捕诉分离后也面临一些问题,如批捕之后的侦查监督活动处于真空状态,无法确保案件质量;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方面。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员会,这也消除了当年捕诉分离的主要理由。在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捕诉分离改为捕诉一体,作为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并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纵观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行以来的实践,进一步证实实行捕诉一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捕诉一体有利于强化侦查监督,提高案件侦查质量。

在我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是检警机构分立、职能分离。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三者之间形成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诉讼关系。由于公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封闭式模式,逮捕之后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缺乏监督,致使案件质量得不到保障。在捕诉分离的职能配置下,介入侦查和引导侦查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由于办案期限短且引导范围局限于逮捕工作的需要,只关注批捕的法定条件,保证批捕不会出错就行,不会去研究、把握捕后的侦查情况,缺乏公诉的全局性,而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没有权力介入审查起诉前的侦查活动,因此,在审查逮捕后到移送审查起诉前的阶段会形成一个侦查监督的“真空地带”。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侦查监督和侦查质量问题,有效填补中间的“真空”。因为捕诉一体推行“谁批捕谁起诉”,强化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无缝衔接,为了批捕后能够诉得出、判得下,自然会主动全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会持续关注批捕阶段发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填补捕后侦查监督的空白,从而进一步提升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的效果。因此,捕诉一体实现了公诉对侦查监督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前移,拉近了侦查和起诉的距离,强化了侦查监督力度,提高了案件质量,使侦查活动能更好地为公诉工作做好、做实、做足准备。

(二)捕诉一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批捕权和起诉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至于是捕诉一体,还是捕诉分离,只是检察机关职权内部配置问题。哪一种方式符合实际,应当结合办案的质效与公正来综合评判。

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检察官既负责批准逮捕,也要负责审查起诉,检察官会更加关注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以起诉的证据标准运用到审查逮捕工作,以庭审的证据标准引导捕后的侦查取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更准确地就取证范围、重点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遗漏关键证据,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从而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有利于及时督促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审查逮捕阶段的案件由于时间紧迫,证据体系还未完全成型,侦查方向尚未明确,未收集到位的关键证据随时具有灭失的危险,如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后再去收集往往时过境迁已经无法收集,因此,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就发现的证据缺陷第一时间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收集,有利于确保证据收集的时效性。

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对基本案情有所掌握,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就无需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熟悉案卷、熟悉案情,只须对改变的案件事实以及增加的事实进行审核,案情简单的甚至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避免重复阅卷、审查、提讯等,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在批准逮捕的同时以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的三日内便以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捕诉一体有利于保障人权和防范冤假错案。

逮捕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涉及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人权,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同时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具有保障人权和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价值。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下,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往往形成心理定势,认为只要符合逮捕的条件即可,不会考虑批捕之后能否诉得出、判得了,难以把握案件的全局,容易形成片面性的结论,且一般不会关注捕后的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工作,给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而捕诉一体的模式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均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检察官对案件全局的把握更加全面和准确,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另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有助于刑事辩护的连贯性,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辩护律师只需要与一名承办检察官交流和沟通,有利于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且辩护律师的尽早介入,通过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提醒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履行必要的谨慎义务和客观公正义务,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避免不必要的错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四)捕诉一体有利于优化侦诉关系形成控诉合力。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侦查活动与检察工作的有机衔接和良好配合,有助于形成大控方的格局,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捕诉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脱节,引导侦查和监督工作分别由不同的检察官负责,工作缺乏连续性和全局性,检察官的意见能否实际落实、监督是否有效果无法保证。但捕诉一体之后,由一名熟悉案情的检察官全程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监督侦查活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能够保障侦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最大限度发挥有限的资源提高侦查、公诉的效果。

二、对捕诉一体异议的评判

捕诉一体的职能整合,在检察机关以及法学界引发了不少异议和担忧,这些异议和担忧影响着捕诉一体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必须引起重视和探讨。对捕诉一体的异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捕诉一体贬低了批捕权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37条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权,也即该权力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作为一项宪法权力,并未要求具体的行使方式,可以捕诉分离,也可以捕诉一体,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应综合利弊、司法体制改革而予以明确,它是一种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公权力。笔者认为,实行捕诉一体不但不会贬低批捕权,反而还会进一步强化批捕权,实现批捕、公诉两项重要刑事检察权的比翼齐飞。批捕的目的在于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发展趋势是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判决,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庭审作出的刑事判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全面、宏观把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和侦查方向,一方面有助于确保批捕案件质量,通过诉得出、判得了进一步体现批捕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通过批捕环节侦查监督职能的延伸强化批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刚性地位。因此,通过捕诉的合一和有效衔接,可以更加充分发挥捕诉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捕诉一体削弱了侦查监督职能

有一种观点认为,捕诉一体使公诉部门吸收了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名存实亡,削弱了侦查监督职能。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批捕权和公诉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两者不存在孰轻孰重的区别,均是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捕诉一体后,批捕起诉两个环节并没有取消,只是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来承办,同一检察官既承担同一案件的批捕也承担起诉起诉,将侦查监督前移有效弥补捕后移诉前侦查活动监督的真空与断层,有利于确保侦查监督的延续性,通过侦查监督的延续更能加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及时纠正违法侦查活动,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不但强化了侦查监督的质效,更有助于发挥侦查监督在及时、尽早防止冤假错案上的积极作用。

(三)捕诉一体降低了公诉案件质量

有一种观点认为,捕诉一体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两道工序合二为一,会导致侦查质量严重下降,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捕诉一体后检察官既要办理批捕案件,又要办理公诉案件,尤其某一时间段大量批捕案件叠加,由于批捕案件期限较短,必须疲于办理批捕案件,无暇办理公诉案件,无暇确保办理公诉案件的延续性进而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笔者认为,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不但避免了捕诉分设的许多弊端,如重复劳动、工作不衔接、监督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而且具有了全面统筹考虑、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专业化等优势,必然会推动刑事检察工作整体质量的上升,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办案质量。至于批捕案件与公诉案件叠加之下如何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调整分案轮案机制、完善员额检察官办案制度、提高质效等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成为质疑捕诉一体的理由。

三、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

捕诉一体从近年来的试点到2018年下半年的全国推行,充分发挥了刑事检察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高了办案质量,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吉安市为例,201891日至1231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捕诉一体案件625813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平均审结时间5.5天,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审结时间38天,相比捕诉一体实行前,除个别地方外,审结时间普遍有所缩短,无捕后判无罪案件,案件质量稳中有升[1]。捕诉一体背景下的刑事检察工作何去何从已引起检察机关以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试就新背景之下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略提以下建议,不当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司法理念的反思与调整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8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再次进行了确认。“法律监督既是我国检察制度最基本的内涵,也是我国检察制度持续发展的基本方向。”[2]做优刑事检察,在刑事办案中实行捕诉一体,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优化职能配置的必然选择。捕诉一体的价值基础在于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进而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因此,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应当紧紧围绕监督主业,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 。刑事检察工作不仅连接着公安机关和法院,也覆盖了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到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捕诉一体使刑事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弥补了过去各自为阵的结构裂痕,检察机关应该树立全面、全程监督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介入侦查活动,通过强化侦查监督,不仅可以突出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效率与质量,还可以在侦查取证阶段就按照公诉阶段的证据需要引导侦查。因此,转变就案办案、捕诉割裂的司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贯彻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前提。

(二)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这一职能的实现以内部职能合理分解与科学配置为前提。捕、诉的合与分要以是否有利于检察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评判标准。审查逮捕的价值在于服务后续诉讼活动的需要,尤其是证据收集的需要,脱离案件的取证合法性、取证全面性去讨论侦查监督是本末倒置,因为“主业”就是办案,离开办案,检察机关将寸步难行;“主责”就是监督,离开监督,检察机关将无立足之地。在捕诉一体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发挥引导取证作用确保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引导取证,是指检察机关为指控、证实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就侦查方向的选定、侦查措施的选取和刑事犯罪证据的收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发挥对刑事侦查的引导、监督作用[3]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捕后案件的取证意识有所放松,很多案件批捕什么样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任何新的实质性证据,客观上增加了案件起诉阶段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因此,捕后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前移,有利于解决公安机关对于逮捕案件怠于补查的弊端。捕诉一体正好有效解决了这一弊端,批准逮捕的同时按照起诉的要求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及时全面收集证据,质量效率会提高,为后续审查起诉工作和出庭公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张军检察长在调研时所指出:“捕诉一体后,如果退补的案件数量还和以前一样高,那就要反思审查逮捕时是否引导到位,是否开列了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是否随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等等。如果这些做到了,侦查阶段就可能办得很扎实,移送审查起诉时退补的量自然就少了。”[4]

捕诉一体背景下用何种标准引导取证是一个必须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庭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是存在差别的,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捕、诉证明标准有趋同倾向。原因有二:一方面是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对侦查阶段的取证提出了较高要求;另一方面是实践办案风险所迫,同一检察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据标准有一定困惑,为避免捕后不诉尤其证据不足不诉的风险而人为拔高逮捕证据标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应依法适用差异化的证据标准,逮捕阶段的证据标准仍应坚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但在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应结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综合全案明确捕后侦查取证的方向,以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核实并持续加大跟踪监督的力度,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及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坚持逮捕证据标准的同时,综合考虑捕后侦查取证能否达到起诉标准进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利于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确保案件质量,防止捕后存疑不诉、绝对不诉案件的发生。

如何引导侦查是另一个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即哪些方面需要引导侦查、补查的重点是哪些,这些问题的明确与细化有助于提高引导侦查的效果。尽管捕诉一体提高了批捕阶段全面审查的要求,但限于办案期限,逮捕阶段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引导侦查时根据具体案件予以确定,但涉及多次事实、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同案犯作用、重要物证人证、赃物赃款去向、犯罪嫌疑人重要辩解、言词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等情形,应纳入引导侦查的范畴,列明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就补充侦查的重点,在证据表现形式方面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确定证据的表现形式,对瑕疵证据做出合理解释,确保证据合法性;在实体监督方面,重点固定和收集客观性证据,尤其痕迹证据、视频证据、电子数据,随着时过境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可能永久性灭失或无法提取、恢复,因审查逮捕阶段距离案发时间较近,这一阶段提出补证要求比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补证更具备条件。

2.强化“两项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两项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为全面加强“两项监督”创造了条件。但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检察官在承担大量办案任务,尤其是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任务面前,投入“两项监督”的精力必然会削弱。以吉安市为例,自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运行以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数明显减少,尤其是立案监督类案件,自20189月至12月,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数仅为3件,侦查监督职能存在弱化倾向,必须引起重视[5]

强化“两项监督”从何下手?笔者认为,首先要简化案件审查不必要的环节,为开展“两项监督”赢得时间,如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简化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其次与公安机关规范报捕案件标准,节约司法资源。当前,为推卸责任或避免繁杂的取保候审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每年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有不少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特别是一些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力度。第三,要加大追捕追诉遗漏罪犯、遗漏事实的力度,利用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通过侦查监督前移,检察官全面了解案情、全程跟踪案件进展,有助于追捕、追诉公安机关遗漏的罪犯和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三)全面提升公诉工作质量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之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指控职能。捕诉一体提高了公诉效率和质量,加大了对犯罪的遏制力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捕诉一体背景下全面提升公诉工作质量的路径主要有:

1.捕诉有效衔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运行,核心在于做好捕诉衔接。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犯罪控诉职能的两项重要权力,具有承前启后的延续特点,批捕为后续公诉服务,公诉体现批捕价值,充分做好捕诉衔接有助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捕诉一体之前,公诉人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地位,对案件的认识基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复核关键证据等途径熟悉案情。捕诉一体之后,由于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司法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和责任意识加强,有意识地主动加强无缝捕诉衔接,全面审查案件,前瞻性地审查证据,形成不同以往的良性循环,不仅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质量和缩短了办案期限,也可以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中被动受案的局面,进一步树立控诉主体的地位。

捕诉衔接的关键点在于通过批捕环节的引导取证充分发挥批捕为后续刑事诉讼服务的职能作用。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下,公诉人提前熟悉案情,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并利用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限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将证据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减少公诉环节的“两退三延”,提升公诉品质。

2.转变办案方式全面推动捕诉一体。

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以来,一些干警对批捕标准与公诉标准的转换还不适应,认为捕诉一体就意味着只要案件“捕”了就等于必须“诉”出去,“自己否定自己”比较尴尬,影响自身的司法公信力,更怕被追责。加上办案节奏变化加快,检察官同时办理批捕、公诉案件,有时会出现“一会快跑、一会慢跑”的不协调现象,影响办案质效。如何全面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证据把关方式转变。实现从“主观性证据审查”向“客观性证据审查”转变,破除传统“口供中心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打牢证据基础。坚持综合证据审查,树立“全程审查”的理念,着力为公诉奠定基础,不仅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而且对其他事实和情节均应深究细节,确保每一起事实和证据都能够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二是提高引导取证质效。对于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命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增强主动介入意识,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不等不靠,避免贻误战机,影响后续诉讼。引导取证必须选准焦点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重关键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将视野从卷宗证据拓展到在案证据,亲历亲为开展证据复核,进一步促进内心确信。

三是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努力做好出庭预案的准备工作,认真把握庭前预测的准确性,为出庭公诉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包括熟悉案情、讯问提纲、举证计划、公诉意见、答辩提纲以及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准备。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控辩分歧的焦点,围绕定罪量刑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切实掌握庭审的主动权,通过有力有理地指控犯罪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四是探讨认罪认罚制度前移机制。认真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有机的必然联系,抓住二者的切合点,依法、规范运行,可以起到保证案件质量与节约诉讼资源双赢的效果。捕诉分离之前,部分犯罪嫌疑人出于侥幸、抵赖心态试探性翻供时有发生,如果检察官审查逮捕环节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认罪而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以无罪推定原则作出存疑不捕决定有时正合犯罪嫌疑人本意,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如果检察官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移至批捕阶段,检察官既掌握批捕权,又掌握起诉权,具有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协商的便利条件和法律依据。检察官可以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服、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不仅可以为后续起诉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益,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达到多赢的结果。

3.加强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素质。

结合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特点,以培养“侦、捕、诉、防”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提高刑事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加强实践技能锻炼,全面提高干警的知识与技能。强化检察官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尹向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1]王安、张文滨,《刍议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之完善》,载于《江西检察》2018年第6期。

[2]樊崇义,《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发展的四个面向》,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3]张智辉、吴孟栓,《2001年检察理论研究综述》,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周子简,《捕诉一体下的引导取证》,载于《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5期(上)。

[5]王安、张文滨,《刍议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之完善》,载于《江西检察》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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