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吉州区检察院携手该区法院、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回访工作组,对该院提起诉讼的黄某、谢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替代性生态修复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并对辖区群众进行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该院在履职中发现谢某作为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车间承包方负责铝灰处置等事务的管理人员,在明知黄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260元/吨的价格委托黄某处置工业铝灰。黄某从谢某处收集工业铝灰2225.35吨后,先后运至其在吉安县、吉州区租赁的三个仓库中贮存,因储存不当,三处仓库及仓库外散落点的工业铝灰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失共计419207.27元。该院通过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2024年7月判决黄某、谢某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失419207.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二被告均未上诉,并全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修复前


修复后


因污染涉及多处土壤和空气,故选择异地替代性修复。为推动将替代性修复责任的裁判执行与亟待修复实际需求相结合,高效使用该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该院积极协调法院、林业、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经过多次商讨、走访勘查,在该区樟山镇清湖村垃圾倾倒污染地块建立了吉州区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为确保生态修复质效,回访工作组通过"实地勘察+无人机监测"双重机对该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的建设进行跟进检查监督。经过半年清除垃圾、开沟、调运客土等努力,基地土壤结构得到了改善,曾经的垃圾倾倒污染地,现在已经种满了30亩紫薇、红叶石楠、湿地松等树木,既美化了环境,又兼顾了经济效益,使青山与金山进行了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