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盗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彭某利用帮同事周某某查询工资之际,见财起意,盗用周某某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工资卡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彭某先后八十余次在自己手机上登录同事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转账方式盗走周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36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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