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敏、汪某文、胡某盗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汪某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敏、王某文、胡某合谋,由胡某招揽嫖客发生性关系,吸引嫖客注意,王某敏、王某文趁机盗窃嫖客财物。3月22日21时许,王某敏、王某文、胡某采取上述方法,在王某敏租用的吉州区青石街一平房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王某敏等人退赃1000元。3月23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敏、王某文、胡某抓获归案,并从王某敏处追缴账款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