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周某租用吉州区某车行办公室经营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只要客户留下备用车钥匙并安装GPS即可放款,但放款时已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首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放款金额仅为贷款金额的一半。被害人办下“车贷”后,被告人周某等便寻机擅自认定被害人违约,甚至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再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费用。2017年9月份,周某又与被告人郭某、何某等人合伙,多次采取上述方法勒索客户,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放贷集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周某等人提起公诉。上述被告人经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一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法律解释:“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