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万某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萌芽、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在万某、徐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先后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31起,其中涉及刑事案件29起,殴打他人违法案件2起,涉及罪名9个。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指挥严密、准备充分、手段恶劣,拥有大量的管制刀具,造成1人重伤、8人轻伤、5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2019年9月3日至6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案首要分子被告人万某、徐某某二十五年和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解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