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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案例】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时间:2022-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特点: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利诱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工作原则: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二、法律责任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三、以案释法

案例: 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2015年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其控制的凯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借助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融资团队成立信诺公司。随后卢某某先后安排孟某某、张某某等员工到信诺公司上班工作,以凯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幌子,在区人民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向不特定群众借款融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非法吸收资金。期间,卢某某组织投资人参加业务推介会、旅游、考察等推广活动,以骗取投资人信任,达到借款融资的目的,先后骗取中老年投资者李某甲、段某甲、黄某甲等66人共计人民币480.735万元,已归还73.5万元, 仍有本金共计人民币368.435万元至今未归还

此案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卢某某等人分别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的只会是陷阱,老年人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涉及高息集资务必警惕,坚决抵制诱惑。

 

126日,吉州区检察院在古南镇古南街道开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专项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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