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菜市场摊贩为贩卖获利,竟非法收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在内的多种野生动物。近日,该案经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1年7月13日7时许,王某在吉安县某镇菜市场及附近收购了多种野生动物后,运至吉州区某菜市场准备放在其租用的摊位上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被查获的25只野生动物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有8只黑斑蛙、2只斑嘴鸭、1只中华鳖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上述野生动物均已被公安机关放生。
检察官提醒:虎纹蛙俗称“老蛤”,因身上的斑纹看上去略似虎皮而得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均系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可因贪图眼前利益或者口腹之欲而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导致疫病的传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我们应该立即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拒绝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