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我一张银行卡”,“一张卡就能赚几千块”。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轻轻松松月入过万,面对如此诱惑,不少人心驰神往,殊不知这种快捷赚钱的方法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半年的小张,因工资较低,想寻找“赚钱”的方法,后经朋友小林介绍卖给冯某4张个人银行卡,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冯某开办手机卡、开通U盾、提供刷脸等支付结算帮助,获利2000元。经查证,小张的4张银行卡异常资金进账共计2700余万元。日前,小张、小林、冯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被卖掉的银行卡通常会成为犯罪分子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流水金额从几十万至上亿元不等,涉世未深的学生或者年轻人因容易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惑,成为此类犯罪案件的高发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