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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案例】把超市当家随便拿,女子偷肉21次被判刑
时间:2022-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也奇怪为什么最近家里天天吃肉……”杨某老公近期疑惑不解为何家中天天都有大量新鲜肉品,直到警察上门调查才知道原来这都是其妻杨某盗窃所得。

杨某是普通家庭主妇,一次超市买菜时忘将购物袋内商品结账付款便带回了家,且无人发觉,杨某心中窃喜,随后如法炮制,将超市当自家粮仓,20211115日至128日期间,先后21次进入超市盗取肉类菜品,将肉类放入其自行携带的购物袋中,随后仅将蔬菜等菜品交给收银员结账,趁收银员不备之际,将购物袋内未结账肉类带离超市,最终被超市人员发现后报警。事后杨某赔偿超市人民币7000元。

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对杨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杨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赔偿超市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吉州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022429日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2年内盗窃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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